2023泰安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配?(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
介绍
泰安律师咨询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律师咨询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目录
军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您好,您的问题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军人离婚时,资产按以下方式分割:1、婚前一方取得的资产除有约定外,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平等分割;
3、军人死伤保障金、伤残补助金、药品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以军人名义支付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乘以年平均收入的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提供的重要信息较少。根据之前处理婚姻案件的经验,从无法调解、需要诉讼处理的角度进行分析,供您参考:
---------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法院如何判断您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涉及“资产需要分割”。
军婚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
1、军人伤亡保险金等财产的分配: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3、军人所获住房补贴的分配:
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如果都是军人,二人都有住房补贴,应根据军队关于住房补贴问题的有关规定,先计算出个人的住房补贴总额,减去结婚前个人应得的住房补贴的金额,余下的部分,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适当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军婚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如果军人离婚,他的财产会按照怎么的分配原则分割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军人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离婚时财产要怎样分配
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死伤保障金、伤残补助金、药品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人人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合理解决。由于士兵的独特责任,除了日常工资外,他们还包括死亡保障基金、残疾补贴、药品生活补贴、复员费、转移费等。如何分配这些资产,士兵离婚时,必须首先区分什么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全部,共同财产一般平分。
1、军人死伤保障金等财产的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规定,士兵的伤亡保障基金、伤残补助基金和药品生活补助基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确定为士兵的个人财产。
2、以军人名义支付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婚姻期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一般平分。
“平均值”是指以军人名义发放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分配的金额。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士兵入伍时的真实年龄差。
士兵离婚并不一定与复员转业同时进行。此时,士兵的配偶只有对复员费和转业费的期望。今后,一旦士兵复员,原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复员费和转业费。
3、军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分配
住房补贴是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下列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根据《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的个人财产。要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部队住房补贴的特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以货币形式给予下列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显然,由于个人账户中包含的住房补贴是以“货币形式”给予士兵的“经济补偿”,因此应与工资和其他收入具有相同的特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军事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住房资金包括住房补贴等特点,“纳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事人员的个人财产”。有些人把“军人个人财产”的规定理解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军队制定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国家实施住房补贴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士兵的住房。但具体到夫妻如何处理这部分资产,军队不需要规范,应由夫妻共同承诺或按照我国法律规范。因此,军人住房补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军人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分。如果他们都是士兵,他们都有住房补贴。根据部队关于住房补贴问题的有关规定,先计算个人住房补贴总额,减少婚前个人住房补贴金额。剩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然后适度分割。
4、经济适用房的分割
两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应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划分。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军队销售的经济适用房一般比同一地区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考虑到士兵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部分费用后的安排,是国家对士兵的优惠对策之一。同时,根据部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妇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的住房。如果两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半的经济补偿,此时,补偿方便不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类似的房屋,将以市场价格再次购买租赁住房,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补偿方享受军队住房改革优惠政策的权利。这种分割方法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市场价格划分,可以更好地体现婚姻法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共识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李和张都主张房子的所有权并同意以竞价取得,竞价最高的一方可以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一方主张房屋产权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交易,分割所得价格。
根据规定军婚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前言:军婚离婚财产分配由夫妻独立讨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军婚离婚资产必须如何分配,人民法院将根据照顾妇女、照顾子女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后对方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1、如何按规定分配军婚离婚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利的原则作出判决。
依法保护夫妻在生活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利益。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对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对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协助。具体措施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双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产权并同意以竞价取得的,应当允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产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不主张房屋产权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变卖房屋的情况,分割所得价款。
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得判决房屋产权的所有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协议,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地产以首付款支付方名义登记,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登记方,未归还的贷款为房地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房地产登记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账款及相应的资产升值部分给予补偿。
虽然军事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离婚财产分配没有其他特别规定,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人民法院不会故意照顾士兵,因为当事人是士兵,夫妻分割财产,关键应注意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男方是军人,我要怎么操作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非军人一方可向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诉讼;同时,军队政治机关需出具同意离婚证明,但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