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法院判决离婚的财产分割)
介绍
法处理:
方法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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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归属 | 夫妻双方竞价,价高者取得,差价给予另一方补偿 |
协商折价 | 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财产折价金额,折价后转让给第三方 |
其他方法 | 根据具体情况,比如拍卖、委托管理等 |
离婚财产分割,法官手中的悬秤
在婚姻这座天秤的另一端,是两个曾经相爱的人;在另一端,是他们共同营造的财产。当天秤失衡,走向离婚的终局,财产分割便成为法槌下不得不抉择的一道难题。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厘清界限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是法官在财产分割中的第一步。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财产类型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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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 | 《婚姻法》第十七条 |
生产、经营所得 | 《婚姻法》第十七条 |
知识产权收益 | 《婚姻法》第十七条 |
继承或赠与所得(婚前除外) | 《婚姻法》第十八条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款 |
而个人财产则包括:
财产类型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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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款 |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即一人一半。这是法官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不均等分割,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情形 | 考量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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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重大过错 | 过错程度、共同财产数量、过错对财产分割的影响等 |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 子女抚养权归属、女方经济能力、女方身体状况等 |
有约定或赠与的财产 | 尊重当事人自主约定,保护一方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
其他特殊情况 | 比如一方放弃继承权等 |
法官在不均等分割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尽可能实现公平公正。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倾斜保护
在财产分割中,法官往往会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酌情倾斜保护。
对子女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方式 | 主要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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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财产时优先保障子女的利益 | 比如优先分配房屋、教育基金等给子女抚养权人 |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 防止父母将子女的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对女方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方式 | 主要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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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分割中适当多分给女方 | 比如多分房屋、车辆等 |
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 | 比如将房屋分配给女方 |
适当增加经济补偿金 | 考虑女方离婚后抚养子女、再就业可能面临的困难 |
对于一些特殊财产,法官也有相关的处理原则:
财产类型 | 处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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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考虑房产价值、面积、功能、使用情况、双方居住需求等 |
车辆 | 考虑车辆价值、品牌、型号、使用频率、归属权等 |
股票 | 考虑股票数量、价值、变现能力、持股比例等 |
公司股份 | 考虑公司价值、经营状况、持股比例、实际出资等 |
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当平均承担,个人债务归个人承担 |
隐藏转移财产 | 如果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法官可以追回财产或增加另一方分割份额 |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些财产无法分割,法官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方法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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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归属 | 夫妻双方竞价,价高者取得,差价给予另一方补偿 |
协商折价 | 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财产折价金额,折价后转让给第三方 |
其他方法 | 根据具体情况,比如拍卖、委托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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